券商版QDII业务扩大 定向资产管理可投资海外
券商版QDII业务扩大 定向资产管理可投资海外 更新时间:2010-9-7 8:16:06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券商版QDII业务目前有了最新进展,作为QDII组成部分的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海外证券市场获得放行,证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了《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取得QDII资格和外汇额度后,在外汇额度范围内,为境内客户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投资海外证券市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目前国内共有9家券商获利了QDII资格,仅有中金公司一家已经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另有5家券商已获得外汇局外汇额度,其他券商尚未开展此项业务。其他获得QDII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有一年的资产管理业务经验,在外汇局核定的外汇额度内开展该业务,并需向证监会相关部门报备。 据了解,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和要求,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活动。 该负责人表示,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QDII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它为客户提供的一对一、量身定制的理财服务。作为QDII业务,它是以境外证券市场为投资对象的理财服务。因此,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既要适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执行办法》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又要参照适用证券公司QDII业务的相关规定,如《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由于《QDII办法》和《QDII通知》主要针对基金、集合计划等向多个客户募集资金的理财产品制定,部分内容和条款无法适用于为单一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此,证监会制订了《意见》。《意见》对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对不适用《QDII办法》和《通知》的部分条款也予以明确。 分析人士指出,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取得QDII资格和外汇额度后,在外汇额度范围内,为境内客户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符合现行法规和政策,有利于证券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发展跨境业务,更好地满足客户投资需求,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积累跨境业务经验,拓宽盈利渠道。 另据悉,截至今年7月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总计640.33亿元,客户总计475人,其中机构客户196人,个人客户279人。 此外,记者还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目前正在讨论研究关于降低基金QDII的参与门槛的问题,预计相关办法很快就会出台。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