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关注:最好的监管,来自消费者自身
MBA关注:最好的监管,来自消费者自身 MBAChina 【MBAChina网讯】又到3.15,打假是主题。本文标题一出,怕是有读者立即有意见。监管要靠我们自己?那么,要购物平台干嘛,要行业协会干嘛,要媒体干嘛,要监管部门干嘛?
恰恰相反,我们要说的正是针对这样一种观点:假货年年打,线下蔓延到线上,有泛滥成灾之趋势,怎么会如此呢,盖因购物平台的投诉部门以及政府的监管部门人手、精力以及赋予的权力不够,最好赋予平台和监管部门更多权力,让他们雇佣更多人,严密监控所有商品的生产。
要指出的是,在假货问题上,把责任全部抛给平台方和政府,不切实际。原因很简单,今天市场上的商品已经足够用海量来形容,且不说存量的商品有多少,每个商品的生产到消费的环节有多少,单说每年有多少增量产品,其更新速度与存量产品的消亡速度,不要说政府,就是人工智能、大数据平台,也没有办法实现全程监控。想让监管部门严控市场的每一个环节是做不到的,不如放权给消费者,让他们在消费中完成对生产者的监督和对过剩商品的淘汰。
这个办法看上去消极,但实际上可能比积极方法有效多了,因为海量的消费者才能最精准发现消费领域最细节的问题,他们火眼金睛,而且动力十足。所以,我们一定要强调消费者在打假维权中的主体性,而且在消费维权领域,消费者要拥有绝对主权。
在现实的打假维权中,消费者经常处于干着急的状态,消费者协会则常处于相对缺位状态。2014年起,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一个亮点是,消费者协会有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这条法律对现实中受到明确损害的消费者具有可操作性,但今天中国假货泛滥最多的并不是那些有明确损害的假货,而是那些很多消费者认为不值得诉讼的小额消费损害。在成熟法治国家,解决这一问题主要依靠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旨在救济广泛而分散的消费者损害,在很多国家被证明行之有效。1990年代,集体诉讼就写入了民诉法,但二十多年来,法院受理的集体诉讼案件数量并不多,也很少见到有针对假货的集体诉讼官司最终获胜的案例。
集体诉讼为何在中国水土不服?很大原因在于,目前的民诉法将集体诉讼的权利更多并非给予个人,而是给予相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实际上就是将权利主要赋予消费者协会。但由于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很多时候作为行政部门的一个附属机构存在,在具体的操作上,受制于成本考量、体制滞后等种种因素,往往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同时,法院在受理类似案件时,也存在不受理、消极应对等问题。
此外,美国的集体诉讼获胜不仅可以有伤害性赔偿,也有惩罚性赔偿,两者相加一般是非常大的数字,这会震慑企业,也可以支付律师较高的报酬。中国目前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意味着即使打赢官司,也得不到什么赔偿。
总之,要真正解决假货泛滥的问题,就必须让消费者成为监管者,而让消费者成为监管者不是说说而已,要赋予他们权利,赋予他们主体性。在当下,最关键的就是对集体诉讼条款增订修改,将“多数人诉讼”制度给予明确的规定,增加惩罚性赔偿,同时,对消费者保护协会也要进行适当改革,让其成为消费者的真正利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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