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资本简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股市预测 引力资本简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2021-02-11 194 0 第一条为确保期货市场,股指稳定、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引力资本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合适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市场,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宜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宜性制度”)的要求,建立以客户理解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照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宜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相关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不得为综合评价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通股指期货交易代码。引力资本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全面披露股指期货的风险,全面客观地了解介绍股指期货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点,严格核实投资者资金、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经验和商品期货交易经验,测试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基本知识,认真评估投资者诚信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对违反或可能违反投资者适格性制度的期货公司会员,本所可采取会议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处罚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格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告、吸引资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申请开通新的交易代码、暂停或限制业务、调整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取消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