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公司遭到监管科创板信披“羽毛”岂能伤
进入3月份,已有三家科创板公司因信披违规遭到监管。
监管重拳出击科创板
3月10日,睿创微纳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存在信披违规情形,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赵芳彦遭到山东证监局警示。
根据公告,睿创微纳于3月9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芳彦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山东证监局日常监管中发现,2020年1月20日和1月21日,投资者在“上证e互动”上就睿创微纳产品产品是否应用于传染性疾病的人群侦测和防控项目、有没有提供人体红外测温的模组、是否生产手持红外测温设备进行提问。
1月21日,睿创微纳作出回复,称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测温模组及人体精准筛查红外热像仪可以对高热人群作出精确筛查,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测温模组和人体体温快速精准筛查红外热像仪已经应用到疫情筛查一线。
山东证监局称,经核查,艾睿光电生产的人体红外测温相关产品为公司非主要销售产品,且以前年度销售金额较小,销售占比较低,当前在手订单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小。睿创微纳在“上证e互动”的回复中未提及上述内容,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而3月8日,上交所发布对睿创微纳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芳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同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此外,3月8日东方生物亦因披露“新冠病毒”检测产品信息不准确,遭到上交所对其及时任董秘予以通报批评。
2020年2月22日,有媒体报道称,东方生物已完成新冠肺炎疫情病毒检测产品的开发,并已经在欧盟注册备案。公司于2月24日披露《澄清公告》称,3款检测产品以海外销售为主。上述3款检测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销售前,需由欧盟代表提交欧盟备案。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取得欧盟给予的备案登记号。《澄清公告》披露后,公司又于当日披露《关于澄清公告的补充公告》,对《澄清公告》披露内容进行更正,称公司已根据欧盟法规由欧盟代表提交备案注册,在获得备案号前,可视为已备案获得市场准入。此外,检测产品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既可在国外销售,也可在国内销售,而不是只打算主要销往国外。
东方生物3月12日公告称,公司董秘王晓波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秘职务。根据公告,王晓波辞去董秘职务后,将从事东方生物安排的其他工作,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也将由董事长方效良代行。
信用体系亟待完善
因涉及疫情信披违规的不止上述两家公司。博瑞医药本周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书。经核查,公司公告中所称“批量生产”实际为药品研发中小试、中试等批次的试验性生产,而非已完成审批并开始正式规模化、商业化生产销售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王征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前博瑞医药已因相同事宜遭到上交所监管关注。
“博瑞医药这种行为,在任何证券法下都是违规的,属于误导性陈述,揣着明白装糊涂的行为,仅仅处分并不够,证监会应该立案调查并处罚。”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13日在接受大众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有的索赔是需要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作为前置程序的,目前科创板之外的索赔诉讼还是如此规定,但对于科创板的索赔,最高法院没有明确是否需要前置程序,建议投资者可以作出索赔尝试。涉及科创板投资者的股票索赔案件,统一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建议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投资者的索赔申请并判决支持投资者的索赔。”
此外,许峰律师进一步指出,“证券法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等信息披露要求,在科创板显得更为重要,科创板的公司可能科创属性较强,专业性强,所以在信息披露的时候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非常重要,如何让投资者理解科创板的信息披露是个关键问题。科创板公司应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完成信披,让投资者真正理解科创板公司,而不是以专业性糊弄非专业性。”
针对近期科创板企业连续受到监管的现象,中邮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首席策略分析师程毅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种监管意义重大”。
程毅敏表示,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新势力一直被市场寄予厚望,特别是在新《证券法》实施的背景下,更加强化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力度。新《证券法》自愿信息披露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引导科创板上市企业自愿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确有价值的信息,而不是利用自愿信息披露配合股价投机炒作。此外,近期科创板信披处罚事件亦表明国内市场信用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监管部门将科创板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及责任人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唯有老老实实珍惜信息披露“羽毛”,方为资本市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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