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内部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下放

央企内部产权协议转让 审批权下放

央企内部产权协议转让 审批权下放 更新时间:2010-2-28 0:11:53   国资委2月24日公布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央企内部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被下放到了央企手中, “减掉”了国资委审批。分析人士表示,新规定利好央企主辅分离改革,有助于推动上市公司重组。

通知明确:此次对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调整,是 “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通知说, “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不过,对于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仍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说,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通知说,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并符合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通知强调,各中央企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于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通知要求央企将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制度、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等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后书面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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