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茶采摘在即 名品俏走市场
新茶采摘在即 名品俏走市场 更新时间:2010-3-3 0:21:33 地理标志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目前,一个以《商标法》为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实践配套的地理标志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
1994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证明商标形式注册保护地理标志,并于1995年3月1日正式受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
2001年10月,我国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围;
2002年8月,国务院新制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形式注册保护地理标志。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4月发布了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2007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专用标志,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并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如今,随着“地理标志”商标越来越得到市场的认可,广大生产者积极加入到创建、培育、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行列。随着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地理标志在提升我国各地名优特产品市场竞争力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市场的重视。
龙井茶推行
“准用证”
消费者只需看包装和商标,便可以识别真假龙井茶
龙井茶是我国十大名茶之一,有着1000多年的历史。历史上,只有杭州市西湖产区、钱塘产区、越州产区等18个县才能种植生产“龙井茶”。但由于市场知名度高,龙井茶被仿冒的现象一度十分严重,最多时全国曾有50多个县市区将本地生产的茶叶称为“龙井茶”。
为了保护这一优势农产品资源,浙江省2008年底成功申请注册了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从今年开始,浙江省还将全面推行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制度,在产区的18个市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的茶叶要贴上“龙井茶”商标,均需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据悉,龙井茶“准用证”的发证对象主要是产区内符合规定的龙井茶生产企业。同时,对有条件的收购、拼配、流通企业,有关部门也将根据条件许可使用。根据浙江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眼下企业在申请使用龙井茶商标时暂不收费。此外,龙井茶证明商标还将按西湖产区、钱塘产区、越州产区进行分区管理,生产企业必须在商品包装上标明产区名称。消费者只需看包装和商标,便可以识别真假龙井茶。
积极培育
自主品牌
浙江省内正出现政府引导、工商助动、农民和企业主动参与的良好创牌格局
近年来,浙江省大力支持和鼓励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和加工企业,以及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注册农产品商标、证明商标,培育自主品牌。目前,浙江省内出现了政府引导、工商助动、农民和企业主动、有关方面参与的良好品牌创建格局,形成了以商标注册为基础,证明商标推广应用为引领,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为孵化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为龙头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机制。这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取得了明显效果。
以龙井茶为例,浙江省逐渐完善了龙井茶品牌以及浙江省茶叶品牌发展和保护工作措施,并专门出台了浙江首部证明商标管理保护办法《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保护暂行办法》。
在品牌管理方面,浙江省加强了对茶叶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培育指导,鼓励有较高知名度的茶叶证明商标,积极申报认定驰名商标,并大力促进茶叶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高素质经纪人等现代农业主体的发展,引导他们走“现代市场主体+品牌+农户”的发展之路。
在推进茶叶品牌国际化方面,浙江省按照“营销未动,注册先行”的原则,到产品销售地先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然后通过贴牌生产与创建自主品牌两种方式,逐步做大自主品牌。
建立现代
产销网络
积极探索建立多种类型的销售渠道和方式
我国拥有众多品质优良的名茶。然而,如何让这些名茶适应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却是一项难题。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认为:“我国茶产业的发展必须与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方式相结合,独特性和规模性必须实现有效的统一。如果仍然维持过于分散的生产营销方式,就无法培育出真正有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为此,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制订了茶叶发展规划,培植和精选优良茶树品种,大力推广和加强绿色茶、有机茶茶园基地建设,从源头上提高茶叶内在品质。尤其是已注册证明商标的茶叶产区,均按照证明商标确定的地域要求和品质特征,规划和发展茶园基地。
浙江省还鼓励茶叶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根据产品消费区域、消费群体、消费层次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建立多种类型的销售渠道和方式,重点发展设立专卖店、专业配送和进超市等流通业态,探索开展网上经营,让消费者能够放心、方便地买到正宗茶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