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应超越美式注册制

中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应超越美式注册制

中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应超越美式注册制 更新时间:2011-2-11 9:31:43   在讨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时,一些人士主张尽快由核准制向更加市场化的注册制转变。注册制只做合规性审查,其核心是确保拟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而不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做实质性判断。据介绍,注册制的特点是“宽进宽出”。如实行注册制的美国,1997年高峰期共有8823家上市企业,到了2008年时只有5401家了,上市公司一直在以比IPO快得多的速度从纳斯达克、纽交所及美国证券交易所摘牌。  笔者认为,注册制如果是IPO的最终目标,那么我们也应该对美国式的注册制有所修订和超越,走出一条中国式注册制的路子。中国式注册制要改变宽进宽出的粗放方式,避免哗啦啦上一批,呼啦啦下一批。  上市公司质量是股市的基石,上市公司质量决定着股市的投资价值。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主板上的上市公司,应该是中国企业的精英,它们或者有着很强的成长性,或者有着很强的盈利性。它们不但应该是中国响当当的企业,拿到世界上也应该是优秀企业。只有这样的股市才会对全世界的投资者具有吸引力,只有这样的股市世界上的投资者才会眼向中国。如果新股发行采取“摸摸有脑袋就行”的方式,一会儿上市,一会儿又齐刷刷地被赶出股市,这于股市的健康发展何益?于股市的稳定何益?这种大进大出的形式正中了一些上市公司捞一把就走的下怀,而很可能陷投资者于难以自拔的泥坑。  实行注册制不能以降低上市公司质量为代价,更不应降低上市标准。实行注册制后,证监会的发审机构不再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做实质性判断,那市场上应该有力量对之做出判断。拟上市公司价值的判断只能是判断主体的转移,不应是判断主体的缺失。  市场上的第一个判断力量应是保荐机构。证监会应把上市公司的条件订得高一点,达到只要合了这个“规”就是优秀企业那种程度。保荐机构应该广泛调查,做到把情况摸准、吃透,把最有价值的企业挖掘出来、推荐上市。在注册制实行后,相关制度应该对保荐机构的保荐条件、保荐能力应该有更严格的规定,对它们的失职、作奸犯科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市场上的第二个判断力量是询价机构。询价机构是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代表去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做实质性判断的。它们应该是市场定价的引领者,价值的发现者。它们应该把包装公司、劣质公司和不合规的公司杜绝在上市大门之外。它们应该能够发现、揭露保荐机构的工作疏漏、失职和犯规之处。如果询价机构不能做到这些或者和违规的保荐机构沆瀣一气,那也应该有相关制度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相关的法律、会计、评估等机构也应是价值的判断者,它们从一个方面、一个角度也可以判断拟上市公司的价值,因此对它们也应有严格的要求。  当然制度再严、要求再高也难以挡住每一个不合规的公司混入,而且即使是上市时是非常优秀的公司经过市场竞争的洗礼也难免有的公司会败下阵来,沦落为不合规公司。这时我们应该有严格的、完善的、配套的退市制度等着它们。这样我们既有严格的、一丝不苟的上市制度,又有严格的、毫不留情的退市制度,我国的主板市场才能生机勃勃,才是一个高效率的、高投资价值的市场,才能永葆青春。  美国式的宽进宽出的注册制,在我国不妨放到三板或场外交易市场上去实行。让风险投资、产业资本和一切愿冒风险的投资者去那里打拼。  作者:张书怀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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