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已收缴虚拟货币现金 电信诈骗急用虚拟货币来洗钱,公安部、央行通报最新进展,普通用户怎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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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境内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将被取缔、处置,炒币是彻底没戏了吗?
  2. 银行会监控一个人的现金流水吗?
  3. 公安部下令处置非法集资通知
  4. 太猖獗!电信诈骗急用虚拟货币来洗钱,公安部、央行通报最新进展,普通用户怎么防范?

境内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将被取缔、处置,炒币是彻底没戏了吗?

关于之前暴涨数万倍的数字货币,现在各种政策和消息不断。比特币从最高点13万跌倒了4万左右,山寨币数字币甚至有跌到99%的。但是象哥要说,交易不会终止,但是会有阶段性波动。在中国金融新闻网的消息出来,我第一时间的和币圈的资深人士做了沟通。越是在消息满天飞,人心惶惶的时候,越是要听听专业人士的想法和意见。我的朋友,数字交易所的CEO阿熊,他经历了数字货币起飞和发展,调整的全过程,目前的项目就是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和有关的智能投资顾问。综合他的思考和意见,综合如下:

1、自从9.4后,目前所有的交易所,都已经是是海外公司了,不存在国内的交易所这个概念。很多是在海外,但用户是国内用户。例如币安等交易所都出海了部分还拿了日本牌照。因为日本政策对数字货币交易比较宽松,政策相对明确。

2、消息中提到的处理境内外交易所,其实这是两个概念,对于境内的,是完全可以封杀的。但是对于境外的,相关部门能做的的就是封域名,但是很多都用客户端了,这种政策其实扣动很多,实在不行,有需求的用户还能翻墙去进行交易。但是现在很多交易所,也在回避风险,比如币安,就停止了大陆用户交易。主要是政策风险考虑。

3、目前最关键的资金问题,现在很多出入金都早已采用场外c2c模式,启用分布式去中心化了。就是化整为零,由原来集中到某一个地方交易,变成了普通用户之间的交易了。这个从理论上来说,根本无法管制。或者即使管制,也不能杜绝。

4、以上是从法律空档、技术角度,当然从长远来说数字币行业还是会利好的,这个是中国弯道超车的好机会,美国的核心是控制全球金融,控制了全球银行的swift,朝鲜就是被swift这个系统剔除出去。谁掌握了游戏规则,谁就能在未来有话语权。包括数字货币。

还记得巴菲特那句话吗:别人贪婪时我恐惧,别人恐惧是我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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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监控一个人的现金流水吗?

我用我上个月的经历来告诉你,真的是会的。

那一日,早上老公照例把每个月的一部分家用转到我的工资卡上,我也顺手想要把这笔钱通过手机转到其他银行,存到活期理财中。(我的工资卡是四大行的,活期理财比股份制银行利率要低一点,并且相对来说使用起来要麻烦一点)

输入短信验证码后,转账业务却没能完成,弹出的对话框提示我只能通过柜台进行交易,如有疑问请前往当地网点咨询。当时还真没放在心上,心想就是去银行网点办个手续就行了。

送完孩子上学,来到银行门口等开门,顺手拿出手机上网查询别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这一查,才发现事情有些不妙。

原来我遇到的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作是“非柜”,也就是除了银行柜台之外,不管是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还是atm机都不能办理业务了,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不正常的银行业务往来造成的,说白了就是银行怀疑你有一些不法的嫌疑。

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后都是不得不取现销户,另外重新办理一张卡,甚至有的会被这家银行禁止办卡。

看到这里顿时脑门就有些出汗,我一平头小老百姓,老老实实遵纪守法,偶尔误闯个红灯都要自责半天,怎么就跟这扯上了。

这时银行开门了,赶紧进去取号找工作人员询问是怎么一回事。说明了原因,递上了那张有问题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大厅里的工作人员一幅看嫌疑犯的表情,问我这张卡是干什么用的,有没有在网上玩过游戏啥的。

我说这就是我的工资卡,平时的往来转账也就是我自己在其他银行的卡以及我老公、我老妈的工资卡,网上购物都是刷花呗或是信用卡,几乎都不用这张卡的。

银行的人看了半天我的业务流水记录,说有几笔是我自己用同一家银行的卡转到了这张卡后又马上转出到了别的银行的卡,为啥不直接转而要多一道手续?当时我脑子很蒙,一时半会竟然答不上来,只说这都是我自己的卡互转,没啥问题吧。

大厅里的工作人员说那你去让柜台上的人帮你解开吧。不过以后用卡要注意,因为这张卡已经被锁过一次,以后会被重点监控,再被锁就真的不能再用了。

当时还觉得挺好,并没有像网上说的那样被要求销卡。于是去柜台上递上卡等着业务员帮我解开,结果柜上的业务员一听说这事表情一变,说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建议销户重开的。

得,到底还是没躲过。

我说这就是我一工资卡,每个月就那么点收入几千块,为啥被锁我也不知道。业务员一听这话,说要不然你一个月以后再来吧。这期间卡是可以正常被打进钱来的,只是取钱需要到柜上。我看你账上还有几千块,这次要不要帮你取出来?要是觉得这么用卡不方便,看你名下的一类卡不止这一张(之前的社保卡是这家银行的一类卡),可以跟单位说换一下别的卡当工资卡。

旁边的另一位银行业务员在我耳边喋喋不休,说你这卡一定是有了不正常的业务了,这一批被封了不少人的卡。其中一个人一天购物了好几十笔,要是周末也就算了,有时间购物,可工作日这就不正常啊!那能有那么多时间干别的呢?

当时脑子真的是懵了,有点被银行牵着鼻子走的感觉了,当时就该回问她“你怎么知道人家是不是在工作日休假时购物的”,只说那就先这样吧。把钱给我取了,我另外存别的卡上回头联系单位换工资卡。

换工资卡也不是那么容易的,找了单位的会计,说还得去自动柜员机上打一张交易小票,证明要用的卡是正常使用的。结果又得跑一趟。

回到家里冷静下来后越想越不对劲,上网度娘、知乎、贴吧的好一通查问,终于看出点名堂了。

国家近来为打击xq诈骗等犯罪,实行了“断卡”行动,各个银行都在后台设置了严格的风险防范。可我一不dq,二不wd,三不非法交易,也被莫名其妙的非柜,估计我这张卡是被误伤了。

上午银行的人问我有没有用这卡玩游戏,其实就是变相地问我有没有在网上db,很多被非柜的人本身其实是有些问题的,所以遇到这种事情也不敢声张,银行也不想担风险,所以会建议选择销卡重开。可我这遵纪守法的被误伤,实在是有些意难平。

再后来看有人说如果自己本身真的没有问题,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找银行解决,实在不行就人工投诉直到解决为止。于是我拨打了这家银行的人工服务,讲了讲事情的经过,那边说会联系帮我解决。

放下电话后不知道怎么的有股气涌上心头,银行多的是为啥我非得在你家存钱。干脆还是销户算了,省地看着这张卡就来气。接着就又去了离我家更近一点的一个网点,打算把钱全部取光直接销卡。

到了这家网点后,工作人员问我办啥业务,我说我被非柜了,还没等我说出要销户的事,工作人员马上接话说,那您等一下我们打个明细帮你查一下原因。

半年的明细打了厚厚的一叠纸,我都不知道我有这么多笔交易。查了半天,除了自己的工资和我老公每月给我的家用,几乎没有什么别的往来。这时她们跟上午那家一样,发现有几笔是我自己用同一家银行的卡转到了这张卡后又马上转出到了别的银行的卡。

此时的我终于想起来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了。那是一张老式的磁条卡,十几年前用那张卡关联了基金账户买过基金,上半年这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不知怎的开始喜欢分红了,每隔一两个月会有三四百快的红利发放。那张卡我几乎都不用了,可又不能把钱放在那里不管,毕竟几百块钱也是钱。想把它转到其他银行的账户上,发现那张磁条卡没有开网上银行,只能网上银行转账,而网上银行跨行转账是要收手续费的,为了省那两块钱,我都是先网上转到工资卡,再从工资卡通过手机转走。再加上每次发了工资,我总是会第一时间转走,属于快进快出,如此这般被后台的系统判定这张工资卡是个过渡卡,有xq的嫌疑。

真是哭笑不得,一个月算上发工资发奖金和偶尔的基金分红,一共不过三四笔,加起来一万都够不着。这要说是xq,我都觉得不好意思。

终于弄清楚怎么一回事了,解释清楚后,银行工作人员那张戒备的脸也终于有了放松的表情。让我签了几个字,给我解开了卡,恢复了正常使用。我也赶快跟单位打电话,说工资卡不换了。

这一天,真是起起伏伏,闹心得很啊。

更没想到的是第二天,第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我打了电话,态度明显比昨天要好很多,看来我打人工服务反映问题还是有些效果的。问我情况怎么样了,我说去了另一家网点,听我解释清楚就解开了。电话那头听着也明显地松了口气,说那就是事情解决了,我给上面回复说没问题了。

从前只知道一次性转账5w以上会被银行记录监控,没想到这数额不多的流水也会被注意。

从此以后用卡多了几分注意,每次有转入的钱不再像之前那样马上转出去了,活期利息低就低吧,忍住等上一两天再转,免得再被误伤,也算是给银行留点面子吧。

遇到非柜的情况,先不要慌乱,只要自己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去银行配合查询解释,实在不行就打人工电话反映问题。身正不怕影子斜,没犯错就不用害怕,相信最终问题会得到解决的。

公安部下令处置非法集资通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防范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处置

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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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逾期上征信了,说明这网贷平台合法的,(是不是合规不知道,要看它的利息),它能在征信报告里面体现;你逾期不还,这是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会管,它只能去法院起诉你。另外告诉大家,现在的征信报告更新后里面你的贷款记录非常详细,贷款多少、贷款时间、每月还了多少利息等等。如果平台收的利息高你还可以反过来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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