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计划与投资这个问题,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计划与投资方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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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如何看待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托发展有何影响?信托的优缺点及建议信托是如何隔离债务的?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唯一区别似乎就是委托人的数量。但是,这两种信托的实质性差异远远超乎一般的想象,对此差异,尚未有非常系统性的总结。概括来说,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有:
首先,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
其次,就目前的情况看,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额太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托人经常是机构。而集合资金信托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用,虽然对于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不可攀,这样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
集合信托就是受托人(信托公司)把众多委托人(信托购买者)的资产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
通俗点说,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
一般来说,集合信托计划都是信托公司先找项目,然后设计产品的结构期限,最后发起后在对外募集信托购买者,信托公司在其中占据了主导作用。
而单一信托计划往往是委托人主动找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自身的意愿协商投资的期限和方向。委托人在其中占据了较大的作用。目前比较常见的单一信托计划就是银信合作项目。银行主动找上信托,把单一资金委托给信托然后指定贷给某些企业,信托在这里面只是起了一个通道的作用。
单一信托计划的期限有没有限制
有期限的。一般是12个月或者24个月。
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2]都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也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是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的上述交易是法律允许的。因此,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同单一信托的资金的合并运用是可行的。
单一信托资金投资范围有哪些
单一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是相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言的,其最容易觉察的区别在于委托人数量,但其区别也并非仅此一处。更大的差别在于,委托人性质和委托人的地位: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机构,比如银行,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则多为自然人。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和投资方向往往由委托人主导,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由信托公司主导,产品由信托公司自主创设。由于目前的分业经营,造成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不得不借助信托平台投资于银行不能投资的领域,以扩大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提供更加有竞争力的收益水平,吸引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
集合资金信托有人数限制么?
信托产品人数限制: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产品人数将不再受200份合同份数的限制;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什么是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有哪些风险
什么是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就是只有单一的机构去投资的产品。
有哪些风险?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提示最近,针对个别信托投资公司以办理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名义违规经营,给信托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扰乱信托市场的情况,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对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列举了信托投资公司违规办理代定资金信托业务四种具体表现形式,即一、以设立代定管理方式的单一资金信托为名变相经营负债业务;二、刻意模糊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滥用受托人权力,违反信托目的以信托资金偿还自己债务或置换到期未清算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一部分受益人利益损害另一部分受益人利益;三、对委托人的信息披露不规范,致使委托人无法获得关于信托资金的实际用途、风险状况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四、将若干个单一代定信托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且未对每个信托项目单独开户、分别核算。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银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各银监局加强监管,同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合规经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落实信托项目单独开户、分账管理、分账核算。
如何看待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托发展有何影响?感谢邀请,信托者——专注信托!
虽说这份信托新规暂定为意见征求稿,但是在5月8号,由银保监会正式颁布后,在信托圈所引发的讨论也好、话题度也号一直居高不下。根据惯例,正式意见和征求稿不会有过多出入,保留度至少在9成!!
而信托新规是资管新规在信托行业的配套细则,所以条款会更多、也会更加细致,这次信托新规约束对象是资金信托,根据资管新规和信托新规,信托大体可以分为3类: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和公益信托,分别体现的是信托的投融资功能、财富管理、传承和社会服务功能,在规模上,2019年信托行业受托资管规模21.6万亿,资金信托规模将近17万亿,绝对的大头!!因此,投资人最长接触的房地产信托、政信信托、工商企业信托都在资金信托之列,所以信托新规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
至于影响,主要源于信托新规的落地和规范,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确定私募属性,单个项目人数上限不得超过200人
这是官方文件第一次正式明确私募性质,之前还有公墓信托一说——会有1元、100元起投公募属性人人可投的信托,现在看来是可能性不大了,信托服务对象都是高净值人群,这点更加明确!!
二,非标集中度限制
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单一融资主体非标业务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30%;
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百分之五十。
所有非标业务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实收金额的50%
单个地产信托项目募集金额十亿到几十亿不等,此等模式无法再继续;引导方向,第一,非标业务规模是信托机构净资产挂钩;二,想要做到非标业务总规模,就得先做大标准化债权业务,后期该板块业务必然迎来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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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优缺点及建议首先,从信托公司成立的角度而言,信托产品相对于私募基金更有保障,形成了行业内所称的“刚性兑付”的现象。信托公司经过六次整顿,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清理固有投资、并申请换发新的金融牌照。信托公司十分“爱护”来之不易的信托金融牌照,信托产品到期后,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这也成为了信托行业内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刚性兑付”能给予投资者信心,让投资者安心。
其次,从收益而言,信托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大约8%,相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而言更具优势。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期限短、安全性高、投资门槛低,但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较低,一般在3%-5%。这样的收益无法于现今的通货膨胀率相抗衡。在相对安全的情况下,信托产品的收益不仅能够使投资者的资金保值,还能取得一定的收益。
最后,从资产管理而言,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与投资者的信托资产是分开管理的,同时,在各大信托公司网站都会公布每年的会计年度报告。资产的独立性使得投资资金与受托人的资产分离,并通过会计年度报告了解各信托公司的运作情况。而且每项信托计划都有各自的成立公告等相关公告,让客户足不出户就能了解信托计划的进展情况。
信托是如何隔离债务的?观点:信托“隔离债务”的功能主要是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信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简单说来,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法》赋予的法理属性,正常情况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
2.债务隔离有除外条款,需要注意。
(1)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信托无效;
(2)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3)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4)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有可能被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排除特殊条件后,信托因其财产独立性原则,能够隔离债务。
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计划与投资和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计划与投资方案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