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提出相关要求,明确了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目录项目及适用范围。
《目录及标准》指出,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及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报道】
又一波降价药品:33个品种入选第二批国家集中采购名单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前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33个品种入选第二批国家药品“集采”名单,涵盖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病用药,以及抗肿瘤和罕见病用药。
按照集中采购工作安排,2020年1月17日将开标产生拟中选结果,全国各地患者将于今年4月份用上第二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有网友评论说,又一波降价药品已“在路上”。
记者梳理发现,名单纳入了阿卡波糖、格列美脲等口服降糖药物;奥美沙坦酯、坎地沙坦酯、吲达帕胺等高血压用药;治疗罕见病――肺动脉高压的药物安立生坦片,还有抗癌药替吉奥、阿比特龙等;以及阿奇霉素、甲硝唑、克林霉素、莫西沙星、头孢拉定等多个抗生素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批国家药品“集采”除了扩大品种,采购方案也更加成熟,并且在全国同步实施,显示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已进入规范化、常态化运行。一些未纳入医保目录的自费品种此次也加入“集采”。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自费药品也将感到集中带量采购带来的降价“压力”。
2019年9月,第一批国家药品“集采”扩围到全国,与扩围地区2018年同品种最低采购价相比,25种中选药品平均降幅59%。
业内人士指出,从目前已经取得的成效看,以带量采购的模式引导药品降价,已成为大趋势。这不仅包括国家“集采”名单上的药品,也包括未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因此,2020年降价的药品会更多,受益的患者面更广。
比如,近期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已明确,各地要积极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盟等方式,按照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等要求,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开展带量、带预算采购。2020年9月底前,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进行探索,其他省份也要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