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及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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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型集资你们都知道有哪些吗?非法集资常见的四种手段监管层说ICO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那么这具体涉及什么罪名呢?石家庄新型集资你们都知道有哪些吗?管好自己的钱,过好自己的日子!

百姓的钱,是用来消费的,不是用来增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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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常见的四种手段承诺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第一大手段。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年回报率超过6%,广大市民就一定要引起高度警惕。

编造虚假项目是非法集资第二大手段。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三农建设、国外高新科技研究成果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或以订立合同为幌子,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

不法分子还特别擅长利用虚假宣传不断造势,这是非法集资的第三大手段。不法分子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经常采取聘请经济学家、社会知名人士代言、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近年来,伴随防范非法集资广告资讯排查清理活动的进行,非法集资宣传逐渐转为地下宣传,如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进行宣传,聘用熟人业务员打造“口碑陷阱”,在QQ群、微信群等通讯工具上借由投资教学、互助学习等名义推广非法集资产品等。一旦被查,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的第四大手段就是利用亲情诱骗,即利用参与者的亲友关系网,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后,一些集资参与人员在有意或无知的情况下,间接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同乡参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往往会综合利用这几种手段,无论不法分子手段多么高明,只要投资者牢牢记住,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世界上不存在保本保息的投资。

监管层说ICO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那么这具体涉及什么罪名呢?ICO如果涉嫌犯罪,到底涉嫌什么犯罪?去年9月4日,七部委发文,指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而所谓的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并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相关违规行为,非法发行证券则应该是《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而非法集资则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统称。传销则在《刑法》中规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那到底ICO涉嫌何种犯罪?笔者重点讨论ICO与网络传销的异同:

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外观特点很像,核心获利方式不构成

在涉众型犯罪中,从外表特征上,ICO的和利用平台、网络进行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极其相似。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

行为人先发起建立一个平台或网站,建立传销组织;

要求参与者支付一定财物获得加入资格,加入该网络平台的资格的获得主要表现为获得相应的商品、“传销代币”;

参与者为获得报酬会吸引更多的人加入进来并成为自己的下线

网络传销一般不会有传统传销的胁迫、强迫等手段发展成员;如下图

在ICO中:

行为人(如一家公司或项目团队)会建立或借助某个ICO平台,宣布项目ICO计划,发行数字代币,此种代币相当于一种收益凭证;当然,1月12日互金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变相代币发行融资(ICO)活动的风险提示》中,将迅雷的链克定义为“变相ICO”,也值得注意。

要求投资人通过支付指定的虚拟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换购代币,代币发行人也就是融资主体因此筹集到大量的虚拟货币。

投资人获得代币后,可以到相关代币市场进行交易;如下图:

(图片来自云峰金融)

从表面的组织特点上看,ICO代币发行与网络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点很相似:

他们都通过一定的平台来发行和交易;不过传销犯罪的平台一般是自己建立的平台,而代币交易平台往往通过第三方平台;

投资者、参与者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财物获得相关资格或权益凭证;但是ICO所发行的数字代币,既不代表股权、也不代表产品,而是一种以项目为依托,可以直接流通的数字货币;而网络传销所发行的,往往是一种资格或者商品。

参与者都以获利为为目的。

但他们有个最大的不同点,是ICO不具有传销所必须的层级性,传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传销的收益方式可能包括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本质上就是个庞氏骗局,查询大量传销犯罪案例即可发现此共性;

而ICO的参与者获利依据并不是以发展下线人员为依据获利,而是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交易获利,而相关的交易价格是浮动的,因此很难将其视之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同时,由于组织、领导传销罪有着严格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要求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因此,不是所有类似的涉众、涉网络融资行为都能是视作犯罪,更不能轻易视之为传销犯罪。

而ICO是否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擅自发行证券、股票罪等,笔者今后有空再聊,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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