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
两部门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 更新时间:2010-9-15 6:08: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通知明确,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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