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虚拟货币 结算方式(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今天给各位分享各种虚拟货币 结算方式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产生的原理是什么?交易结算有独立系统?
  2. 请问比特币和数字虚拟货币以及电子货币,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3.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4. 三大虚拟货币都是什么货币

像比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产生的原理是什么?交易结算有独立系统?

比特币是基于网络被称为区块链技术之上而衍生的一串数学符号网络代码!虚拟而且只存在于网络区块链系统中!随着技术的发展由人类创造出来的电子代码!

有预先设定的一套运行程序,用电脑参与运行程序(币圈叫挖矿)而产生。

举例子说明,有一个村子,村子里有一个坚固无比的方形仓库,仓库外墙上贴着仓库使用规则及仓库信息,注明保存了2100万个金豆子,要想获得金豆子必须要用电脑连接仓库破解密码才能得到,密码每十分钟更换一次,每破解一次密码可以得到50个,每四年后减少一半供应,直到2140年全部挖完。截至今日2020-5-14日,已经减半3次,产量为12.5个一次。这个村子里人也越来越多,目前有3万多台电脑(机构,也叫全节点)围着仓库破解密码(挖矿),这每一台电脑又互相连接,彼此信息互通,每一个人都带一个大喇叭,谁挖到了金豆子,谁跟谁又交换了金豆子都会通过大喇叭广播一下,让所有人都知道,并且都记录在自己的账本上,这也是挖矿之前预先设定的规矩,所以在这个村子里金豆子(比特币)也就流通了起来,有了价值,交易结算也都是独立的,仅在这个村子里!进入村子的人越来越多,村子也在不断的扩大发展。

比特币可以兑换现实的实物,因此也就可以用现实的货币来标注价格了。

今日价格如下图:

9314.74美元,65622.34人民币

请问比特币和数字虚拟货币以及电子货币,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比特币与电子货币,本质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主要因为:

1、比特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创造的虚拟货币

比特币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发布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在2009年1月3日正式诞生。严格的说,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所有数字货币也是同样道理,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使用整个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

与其说比特币是一个货币,倒不如说比特币是以货币形成包装的一种商品服务,这个服务每四年会有一次减半的神奇操作(类似于港股中的仙股合股),市值基本能确认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不具有货币功能。

2、电子货币是基于实际流通货币的电子化

电子货币只是实际流通货币的电子化形式,并不需要运用算法产生,也没有任何加密,只要使用者手上存在流通中的现金,通过银行渠道,即可转化成电子货币,比如你手上有1万元现金,你把现金存入银行,并在第三方平台中使用时,第三方平台通过你提供的银行信息进行支付,就形成了电子货币。

这个货币并不需要你经过复杂的运算取得,但必须通过国家法定货币的存有量进行交易,是不可能出现电子货币总量大于国家流通货币总量的情况,此外,由于电子货币对标的就是部分的国家流通货币,其规模与比特币等这种只有一定市值而且有减半现象有明显区别。

3、数字货币又是怎么回事?

数字货币并不等于虚拟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最近推出了数字货币内测,实际上是一种真实流通的货币,只是这种货币以数字化形式出现,并不存在特定算法、也不会通过大量计算产生。其本质相当于M0货币,即现金。而比特币也好,电子货币也罢,本质上是M2货币,即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非支票性储蓄存款。

总结:

比特币是一种有具体市值,可用流通货币衡量的一种商品形成,也可以理解为大宗商品;电子货币则是实物现金转移到网络上进行交易,是流通货币的电子化;数字货币属于央行发行的现金,即基础货币,是M0货币,其余两种都是M2货币。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三大虚拟货币都是什么货币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一种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不同于法币(人民币,美元等)现实世界中货币,网络虚拟世界中的数字代码!

时代进步,网络渗透我们生活中方方面面,虚拟货币也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虚拟世界中,主要有以下三中形式:

第一类:游戏币,仅限于在游戏中流通,购买游戏道具,发行主体由公司或游戏官方,可以无限发行,不具备普世价值。例如:Q币,Q点,盛大点券,百度币,各种元宝,金币等!

第二类:电子代币,支付宝,微信钱包,百度钱包等,存在的金额数字,其实是法币的一种电子化形式,对应的是银行中的金额变化!

第三类:加密货币,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一类虚拟货币,本质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之上的一种网络账簿系统,因其具有加密性,唯一性,不可篡改,没有发行主体去中心化等特性,全球流通,而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

在加密货币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有:

区块链1.0代币:比特币BTC

区块链2.0代币:以太坊ETH

区块链3.0代币:柚子币EOS

各种虚拟货币 结算方式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各种虚拟货币 结算方式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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