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信托公司经营启示,信托公司经营启示怎么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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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私募公司的产品安全吗?信托和私募基金有什么区别?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实现监管创新?1929年经济大危机启示信托私募公司的产品安全吗?信托和私募是两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他们发行的产品虽然都是私募性质的,但由于监管的要求不一样,在产品安全性方面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一般而言信托比私募安全,但是大型的私募的产品安全性其实也很高。下面就给大家说说这两种公司自身的安全性和其产品的安全情况。
信托公司牌照稀缺,80%都是国有截止2018年12月,中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而且近几年来从来就没有再新批过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的牌照是有钱都拿不到的。
那这些牌照背后的实际控制人都是谁呢?80%以上都是国有企业,要么央企是大股东,要么是地方国有企业是大股东,只有11家信托公司的大股东是民营企业。
地方政府所有的信托公司部分名单:
地方国企所有的信托公司部分名单:
民营企业所有的信托公司部分名单:
外资参股的信托公司部分名单:
银行所有的信托公司名单:
从这个角度来看,信托公司骗你的钱跑路的概率是非常低的,这个牌照都非常值钱,你得卷多少钱才能值回票价啊?
但是从产品上来看,也并不是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产品都是安全的,毕竟信托公司的产品也要投向实体经济的,碰到企业有问题的,信托公司的产品也会出现不能如期兑付的情况,但是这个比例比较低。
信托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年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有601个,风险项目规模为1314.34亿元,全行业不良率水平为0.50%,有问题的项目比例不到1%,应该说是非常低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已经不能写明刚性兑付,但是信托产品的安全性还是比较高的,毕竟还有很多担保物去保证产品的安全性的。
私募公司实行备案制,发展迅速私募基金成立的门槛比较低,只要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就可以注册成立私募公司。由其是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以来,私募基金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7月底,中基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093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4777只,管理基金规模12.79万亿元。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865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461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67家。
但由于实行的监管制度不一样,私募基金的管理相对比较宽松,实行备案制。如果旗下产品出现问题,那可能公司就会跑路。
根据中基协数据显示,自2018年开展自律核查工作以来,合计有161家私募机构的状态显示为失联,其中股权类、创业基金类私募失联数量为118家,占全部失联私募家数的73.29%。而截至今日,一共有482家机构列入失联公告名单,135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
今年就出了几单金额巨大的私募基金跑路事件。
比如亚洲掘金投资公司已造成受害人数超过5000人,诈骗金额高达150亿,人均亏损300万,公司也因涉嫌集资诈骗案在7月中旬被正式立案侦查。
比如阜兴集团旗下的私募基金跑路,涉及资产300亿,近万名中产以上的客户群,这或许是国内至今规模最大的私募基金跑路事件。
基金业协会也开始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2018年连续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和《资管新规》,净值管理、打破刚兑、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严格进行第三方独立托管等将是以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恪守的游戏规则。
因此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的时候也必须擦亮眼睛啊,既要选对公司,也要选对产品,产品选错了,风险也会很高的,公司选错了,那风险是更高。这也是为什么私募基金产品一般100万一份,要求投资者金融资产可投资金额要300万以上的原因,这是有钱人才能玩的产品啊。
以上就是个人对于信托和私募两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安全性的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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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和私募基金有什么区别?首先,明确“信托产品”与“私募”的定义。
您说的“私募”指的应该是私募投资基金,而非发行方式。
私募投资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实行备案制,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在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后按期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披露相关信息。
信托产品由信托公司发行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信托公司目前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每一个信托产品均需到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并披露相关信息。
其次,明确“安全”的含义。
私募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均是面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评价一个金融产品,一般有三个维度,一是流动性,二是收益性,三是安全性。“安全”对应的应该是金融产品的安全性维度,指投资期限到期,投资本金不受损失。评价一个金融产品是否安全,一般需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是投资范围。一般情况下,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非上市公司股权、非标准化债权(如贷款)、房地产等。显然,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波动性大于债券、非标准化债权,属于相对不安全的资产。
二是风险暴露。同样是一笔贷款,借给一家资产雄厚、经营状况良好的大型国有企业,自然比借给一家规模小、经营状况不稳定的小型民营企业更加安全,原因在于大型国有企业比小型民营企业的信用风险低。同样地,除信用风险外,金融产品还涉及到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三是管理能力。同样的一笔贷款,不同的机构来管理,可能会是截然不同的结局。举个例子,还是一笔贷款,借款人没还,但有土地抵押,可以用土地抵债。一家管理机构有丰富的土地拍卖经验,也有丰富的土地买卖资源,因此,以高价出售土地,偿付了投资者的资金;另一家,可能从来没处理过类似的事情,可能根本卖不出土地,也无法偿付投资者。
那么,信托产品、私募投资基金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差别如何呢?
从投资范围上看,信托产品投资范围广泛,但主要投资于有固定收益的非标准化债权,部分投资于债券,很少有投资于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者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后者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因此,一般情况下,信托产品相对私募投资基金更加安全。
从风险暴露、管理能力上看,相比信托公司,在多数投资领域,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普遍规模小、人员少、社会关系简单、客户资源薄弱,因此,投资的资产可能相对风险暴露大,出了问题,处置能力也比较差。不过,私募投资基金在证券投资、非上市股权投资方面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比大多数信托公司有更强的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信托产品相对私募投资基金似乎更加安全。但通过上文所述,这也并非绝对。国内目前有68家信托公司,每一家的资产获取、风险管理能力都不相同;国内目前有20000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每一家的风格偏好、投资能力也都不相同。针对具体的产品,建议从投资范围、风险暴露、管理能力等角度进行多方比较,从而确定到底哪一个才是更“安全”。
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实现监管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有其必然性,控股公司由于业态多样,公司内部能够通过不同业态之间的优势互补,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但由于受其规模庞大、业务种类繁杂、跨区域跨市场经营、监管不到位等因素影响,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为此,构建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规范金融控股公司有序发展,严防系统性风险冲击,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课题。国际上,国际监管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参考国际监管经验可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提供有益借鉴。
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
由美联储作为伞顶、其他监管机构作为伞骨的伞型监管框架,伞顶与伞骨通过信息和协调构成伞面。
1999年11月,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开启了混业经营时代,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在开启金融控股公司混业发展的同时,法案还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模式。具体来看,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牵头机构(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银行控股公司和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期货业务进行监管。虽然“伞型”监管模式看似分工明确、布局合理,但在金融控股公司野蛮生长的背景下,“伞型”监管由于监管权限分散、政出多门、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导致每个部门对于金融风险的认识都是盲人摸象,最终无法抑制危机的发生。美联储前主席伯南克在其回忆录《行动的勇气》一书之中,多次提到了监管权限分散、信息沟通不顺畅的弊端。
金融危机后,为了修正原有监管模式的缺陷,2010年7月美国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是美国二十世纪30年代以来最全面的一部金融监管法案,法案对伞型监管模式进行了修正,明确监管的目标是限制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大型金融机构可能遭遇的金融风险提供解决方案,并加强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由美联储负责所有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此,美国完善了由美联储作为伞顶、其他监管机构作为伞骨的伞型监管框架,伞顶与伞骨通过信息和协调构成伞面。为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负责识别金融系统中的不稳定因素,认定系统重要性机构,并督促美联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特别监管。法案还将以美联储前主席沃尔克名字命名的“沃尔克规则”列入其中,禁止银行业开展自营性投资业务,禁止银行拥有、投资和发起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该规则能够限制银行的业务范围和规模,降低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
金融政策委员会:制定宏观审审慎政策;审慎监管局:微观审慎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消费者保护。
政策委员会和审慎监管局是英格兰银行的内设机构,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宏观审审慎政策,识别、监控并采取措施降低系统性风险,审慎监管局负责对存款机构、保险公司和系统性重要性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实现微观审慎监管目标;金融行为监管局则独立于英格兰银行,负责对超过56000家公司进行行为管理,并对审慎监管局监管范围以外的约18000家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以实现消费者保护目标。在金融政策委员会、宏观审慎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三者之中,金融政策委员会具有宏观审慎监管的主导权,具有要求宏观审慎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具体实施的“指令权”和提出具体实施建议的“建议权”。具体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性质不同,可能同时接受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审慎监管局与金融行为监管局签订协作备忘录,在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复杂投资公司双重监管时,双方必须相互协商。若无法协调一致,可由金融政策委员会来仲裁和协调。
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泰勒发表了文章《双峰—新世纪的监管框架》,首次提出了双峰监管理念,主要含义是既要保证金融系统稳定,也要重视市场行为监管。泰勒呼吁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分别负责维护金融稳定和防止投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双峰监管理念并没有引起英国监管当局的重视。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英国开始反思金融监管的缺陷,着手对传统的监管体系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金融形势,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2012年12月,英国批准通过新的《金融服务法案》,决定自2013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监管框架,即“双峰监管”模式。根据新的监管框架,撤销原来的金融服务局,将其拆分为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并新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
1993年,日本出台金融制度改革法,允许银行持股信托银行、证券公司。1996年11月,日本前首相桥本龙太郎提出通过金融改革实现2001年把东京建设成为“自由、公正、全球性”金融市场的目标。1997年6月,大藏省(现为财务省)公布《金融体制改革规划方案》,正式拉开了金融改革的序幕。根据《反垄断法》第九条,在日本禁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1997年12月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原则上可自由设立控股公司,同月,日本公布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分别予以定义和规定。1998年6月,日本通过了《金融体系改革法》,允许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机构跨行业经营,日本在法律意义上开启了混业经营时代。
为了实施对混业经营的监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金融监督厅(2000年改为金融厅),取代大藏省的金融检查和监督职能,独立行使对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职能。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日本金融厅的监管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一是准入方面,拟设立银行控股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的,需取得金融厅的批准;二是关联交易方面,银行与其特定关系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客户之间不得从事不利于控股公司的交易或行为;三是信息透明方面,日本金融厅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每半年提交一次业务报告和相应的财务资料;四是分散风险方面,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同一家公司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25%(大型集团公司则不得超过40%)。
启示和建议
从上面美、英、日等国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一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审慎监管。美国和英国的监管实践显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体量较大,业务较为复杂,发生风险影响较为严重,应该将其作为系统性重要机构进行宏观审慎监管。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应从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日本的经验表明,随着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由于存在固有的缺陷无法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因此,统一监管是大势所趋,也是规范金融系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三是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监管效果极为重要。分业监管的弊端就是各自为政、信息沟通不畅、存在监管真空,即使在统一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依然无法完全避免。为此,要在宏观审慎监管和统一监管框架下,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建设,提高监管合力。四是监管没有终点。在金融科技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要紧盯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发展,寻找系统性风险苗头,从而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我国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从监管机构设置还是从监管法律依据上看,还存在很多空白。为此,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一是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规方面还存在很大空白,亟须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的相关法规。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统一监管。我国也应该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统一监管,规避分业监管存在的规则不统一所产生的存在套利空间问题。三是探索建立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由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牵头,摸清全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建立相关监管指标,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审慎监管,定期开展综合评估,引导金融控股公司提高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1929年经济大危机启示危机当中存款非常重要,每个人应该必须存有必要的,够维持基本生活的现金,同时,社会制度的变革也会对经济危机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一些重要的民生物资必须牢牢的掌握在国家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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