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省,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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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公司开展债权信托业务是否需要特殊资质信托公司设立条件主要有哪些呢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金融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
(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第五条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或备案、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换发、收缴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
(二)机构名称;
(三)业务范围;
(四)批准日期;
(五)机构住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发证机关。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银行保险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
(二)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条许可证破损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一条许可证遗失,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重新领取许可证。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机构解散、关闭、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由发证机关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第十三条新领、换领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一)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第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第十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披露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公告和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由银保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颁发时加盖发证机关的单位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银保监会根据电子证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化。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的签发、使用、管理等,按国家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8号修订)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
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公司开展债权信托业务是否需要特殊资质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设立条件主要有哪些呢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国家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国家投资公司应是国务院特别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依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它的设立也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院特别批准。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及总投资要有一定的下限的规定,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等与国家控股公司类似。
一般的投资公司就简单了,和普通企业一样的。
注册公司→选公司名称注册资金法人等等→颁发营业执照→领取增殖税发票→成立公司→拿些材料到银行开个户
国家投资公司应是国务院特别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依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关于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省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