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法今后将被究刑责.

信息披露违法今后将被究刑责

信息披露违法今后将被究刑责 更新时间:2010-12-28 7:51:41   证监会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早报记者 忻尙伦  在法律建设层面上,中国证券市场的“围猎”战正在升级。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首次明确了四种违法认定情形。“认定规则”明确指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董监高”的责任认定将使用“过错推定”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即不需要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认定规则”意见征集在2011年1月27日截止。  四项认定分层处罚  根据“认定规则”,信披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分不同层次的处理。  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仅构成行政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其他违法行为,将视情节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的,在今后的日常监管中将作为准入审核的考量因素以及违法行为量罚的从重、加重情节。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对此解读:“一般来讲,涉嫌犯罪的信披违法行为多为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罪。”在《刑法》中的第161条将该罪名列入其中。  “认定规则”还首次明确了四种信披违法行为的认定包括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单独免责依据剔除托词  更为严厉的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将被视为“责任人”。在上市公司发生信披违法时,监管方将根据其职责,推定其负有责任。要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董监高”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比如,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以此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而在以往经常看到的一些托词,也无法再成为“董监高”们为自身开脱的借口。“认定规则”明确,“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以及“受到股东控制或者外部干预”等,均不得单独作为免于被处罚的依据。  除了“董监高”之外,实际承担或履行“董监高”职责的,以及实际参与或具体实施了信披违法行为,或其行为与信披虚假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也将被认定为责任人员。  另外,两次以上违反信披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将予以从重处罚。而干扰执法、变造毁灭证据的行为也将被重罚。  3年内600人因信披被罚 根据证监会披露情况,从2007年截至公开征求意见前,证监会共作出信披违法案件处罚决定70份,占全部处罚决定37%,共对近600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对54名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将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将信息披露作为一项法律责任,落实到信息源的发布人而不是监管者或审核人的身上,正是信息披露为本的要义之所在。”著名市场人士黄湘源表示。  今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联合了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委,组成“史上最高级别打鼠组”。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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