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如果购车后未购买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到期后忘记续保了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赔偿呢?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强险脱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放
2021年7月,陈某通过中介从潘某手里购买了一辆二手车。2021年12月底,张某驾驶老公陈某的轿车行驶至上海市金山区某道路交叉口时,和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张某和王某对事故均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王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陈某联系保险公司对王某先行赔付时被告知交强险处于脱保状态。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将张某、陈某夫妻二人、原车主潘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王某认为
张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车辆投保的商业险还在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陈某自述在购车时和原车主交接时未沟通好续交交强险的事宜,原车主未尽到交强险到期时间的告知义务,故潘某和陈某对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交强险脱保存在过错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张某辩称
购车时,中介并未告知其交强险相关情况,直至事故发生时,陈某才得知脱保的事实。原车主潘某未尽到提示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潘某辩称
车辆买卖均是中介操作的,车辆出售时,交强险并未到期,其口头告知了保险的相关情况,已经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辩称
因涉案车辆交强险处于脱保状态,仅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车主潘某对涉案车辆交强险脱保是否具有过错。
法院认为,交强险和商业险是较为重要的两种汽车保险制度,而交强险更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购买人在购车时对于交强险应予以知晓和尽到注意义务。
原车主潘某转让涉案车辆时,交强险还剩5个月才到期。而陈某受让涉案车辆次日即对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可见陈某已知晓涉案车辆的保险情况,由于陈某疏忽导致涉案车辆交强险处于脱保状态,对于被告张某、陈某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认为原车主潘某对涉案车辆交强险脱保不负有过错。
本案中,陈某作为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人,系该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然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故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的车况及投保信息予以核查,并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驾驶脱保的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具有过错,故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的合理损失,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责承担,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张某共同赔偿王某损失1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损失6万余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寻常百姓家。交强险和商业险是重要的两种汽车保险,而交强险更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购买车辆,特别是购买二手车时,应及时了解车辆相关保险到期时间,并在到期前及时进行续保。一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通过交强险或商业险获得赔偿保障,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也可以通过交强险、商业险分散风险,免于高额的赔偿。
来源:天平阳光APP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