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18 证券简称:金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0-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120,929,315.07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暂计金额)及逾期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情况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等支付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20,929,315.07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暂计金额)及逾期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前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初12号)及《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告知书》,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50,244.3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三年。)
根据上述裁定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告知书》,目前已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37.72%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情况以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告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