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2年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名单公布!上海市金山区也榜上有名。
乡村振兴是中华民族复兴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今天,就让申税小微就带领大家学习下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一 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0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优惠期间起始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优惠政策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列举
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工程、节水工程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取水、输水、净化水、配水工程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0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二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0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
0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05
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占用耕地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0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
三 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07
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享受条件
饮水工程
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优惠内容
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印花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优惠对象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优惠期间起始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优惠政策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况
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优惠政策适用情况
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