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在南充一家铝合金店订制门窗,玻璃经销商把玻璃运到了这家店里。顾客在取货时,老板娘无法扶住倾倒的钢化琉璃,呼叫旁边的女顾客帮忙,女顾客也无法扶住,只好撒手,结果老板娘被压死,女顾客手被划伤。死者家属状告顾客夫妇,索赔85万余元,法院认为双方不构成帮工关系,顾客也没有过错,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钢化玻璃太沉重
压死店主引诉讼
中年男子程甲在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某小区外面开设了一家铝合金门窗门市部,程甲与其妻程乙共同经营。2019年3月,阆中市中年男子杨某因需要帮助他人购买铝合金门窗,便找到程甲协商。铝合金门窗所需的玻璃,由开玻璃店的老板胡某提供,胡某将玻璃运到了程甲的门市部。胡某送来的是普通玻璃,程甲将这些玻璃放在店里原有的钢化玻璃后面。
2019年3月3日下午6时40分许,杨某和妻子李某到程甲的店里取门窗,杨某在三轮车上负责装门窗,李某站在门市部外面。老板娘程乙便用手撑住6张钢化玻璃,让他人取出后面的普通玻璃。因钢化玻璃太重,程乙呼叫不远处的李某帮忙,李某快步上前从侧面扶住钢化玻璃。但二人都支撑不住,钢化玻璃向程乙的方向倾倒。李某无力撑住只好松开了手,6张玻璃重重压在了程乙身上。程乙被救出后,经120诊断已死亡,李某手被玻璃划伤。
是否帮工起争端
被告直呼“我太冤”
扶几张玻璃竟出了人命,死者的丈夫程甲和母亲、儿子痛苦不堪,他们认为顾客杨某夫妇负有直接责任,于是将二人起诉到阆中市法院。
程甲等三名原告在庭审时称,被告杨某在程甲的门市部购买铝材加工窗框后,又在胡某的店里买了裁剪好的玻璃,到程甲的门市部寄放。杨某与妻子李某来程甲店里取货时,程乙和李某共同扶住玻璃,李某扶玻璃的时候突然丢了手,6张玻璃将程乙压倒致死。三原告认为,程乙是受杨某和李某所请,在义务帮工的劳动中死亡,如果李某不丢手,不会出事故;杨某明知两个女人扶玻璃力量单薄,却站在三轮车上旁观,如果出手相助,也不会出事故。此次事故,杨某和李某是受益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杨某和李某在法庭上直呼冤枉,两人认为,他们在程甲的门市部购买铝合金窗户,已支付了全部货款,是程甲向胡某订购的玻璃,并由程甲向胡某结算玻璃款,胡某将制作好的玻璃运送到程甲店里,窗户玻璃由程甲安装在制作好的窗框上。事发时,因玻璃太重,李某也扶不住,玻璃倒过来时也把李某手部划伤。程甲、程乙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货物的交付不属于无偿帮工,双方不属于义务帮工关系,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亲人遭难又败诉
安全生产要记住
老板娘死亡究竟该不该顾客买单?阆中市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程乙扶玻璃的行为是她应尽的义务,还是没有这份义务纯属帮工,关键要看程乙是否有把玻璃拿给杨某的义务。现有证据表明,杨某、李某在程甲店里并不是只购买铝材,而是订制门窗,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玻璃是杨某和李某自己向胡某购买后寄存在程甲店里的,原告主张杨某是被帮助人,死者是义务帮工不能成立。
原告还称,李某撒手导致程乙死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程乙对钢化玻璃的重量存在重大疏忽,对自己的力量过于自信,程乙在撑不住玻璃时呼喊李某帮助,李某也积极进行协助,因限于力量她也无法阻止事故发生,而且李某也受了伤,因此李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帮工受损害该不该赔偿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法院认为店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双方不构成帮工关系,同时本案被告无过错,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请请求。
来源:南充见、南充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