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关注金融分权加剧系统性金融风险

商学院关注:金融分权加剧系统性金融风险

商学院关注:金融分权加剧系统性金融风险 MBAChina   当前中国财政分权和金融分权的体制正在导致经济增长的不可持续性,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这种体制正在形成潜在的、越发不可忽视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2003年之前的金融分权和集权

1994年是我国金融体制从分权到集权的转折点。1994年之前的金融分权之所以能够发生,首先缘于金融体系功能的确立和转变。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仿照苏联形成了所谓“大财政、小银行(行情 专区)”的体制,即财政体系而非金融体系担当了分配资源的核心功能: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银行信贷资金不允许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只能对国有企业发放流动资金*,并且主要是财政定额流动资金以外的超额*。

从1979年开始,两个事件确立和加强了金融体系的功能,进而改变了“大财政、小银行”的体制:一个是1979年国务院批准的“拨改贷”试点,即允许建设银行(行情 股吧 买卖点)试点将财政用于基本建设的拨款转为*。国务院随后又决定,从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的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另一个是1979年10月邓小平关于把财政拨款制度改为银行信贷制度,把银行作为经济发展、革新技术的杠杆的讲话,这使得计划经济时代只发放短期信贷的银行机构开始转向了长期的固定资产投资信贷业务。

在银行信贷资金取代了财政资金成为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之后,地方政府就有了“套取”银行信贷的动机。不过,这种动机的实现还得依靠两个条件:“自下而上”式的金融改革和雏形未现的中央金融管理体制。1994年前的金融改革具有典型的“自下而上”的特点,这为地方政府介入金融资源的调配提供了便利。

首先,在银行体系中,1979年以后陆续成立的中、农、工、建等国有专业银行均形成以区域为核心的“块块”结构,地方分支行的权力极大,而地方政府对这些地方分支行又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有人事任免权。

其次,各地出现了大量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信托公司。这些信托公司名为经营“信托”,实则都在做“信贷”,即通过吸收存款和同业拆借资金用以发放*。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使地方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扩大融资规模,甚至公开下文要求地方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将自有资金和专项资金放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账户上。

再次,包括货币、债券和股票市场在内的各种金融市场都是“自下而上”发展起来的。除了中央认可、地方管理的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之外,各地成立了数量众多的证券交易中心、资金拆借市场,这些中心和市场有的是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出面组建的,有的是地方政府单独或者与企业共同组建的。

在财政分权的格局下,“自下而上”式的金融改革造就了金融分权,而中央金融管理体制尚未确立则大大加强了分权的程度——这非常类似于大萧条前美国的情形。在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之前,当时的中央金融管理体制实则为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机构对信贷和非信贷业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种金融市场实施管理。但是,这种管理的效力至少因为两个原因而被大大削弱了。

首先,人民银行的组织架构也是仿照国有专业银行的做法,实行由上至下、以行政区域为主的管理架构,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分行,在地区一级设立中心支行,市县设立支行,这些分支行具有很大的权力,而地方政府又对人民银行的这些分支行有很大影响。其次,尽管通过设立中国工商银行(行情 股吧 买卖点)剥离了人民银行办理的信贷和储蓄业务,但是,“政企不分”依然是主要特点,突出表现在人民银行广泛地参与到各种金融市场的设立和管理中,并利用畸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参与到了信贷资金的分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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