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减值不能太任性否则只会滋生更多业绩“大洗澡”
继交易所密集发函关注商誉异常减值现象后,监管的铁拳终于不仅仅停留在关注层面而已,近期,有关监管机构对在上市公司商誉减值评估中涉嫌违规的评估中介连续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于那些商誉减值无底线而为所欲为的始作俑者不失为严厉的警告。
商誉“雷”再次滚滚而来
2018年年报商誉减值“天雷滚滚”尚历历在目,随着2019年年报业绩的披露,商誉“雷”再次滚滚而来,一次性减值数亿元、数十亿元的比比皆是,甚至不乏有的公司一减值就是上百亿元。而如今商誉减值正沦为企业甩包袱的手段,对曾经A股靠并购粉饰业绩的行为也形成了莫大的讽刺。
近年来商誉减值的频繁出现,除了与前几年并购重组伴随着巨大商誉所产生的业绩承诺大多到了瓜熟蒂落期有关外,与发生在2018年末2019年初的一场关于商誉及其减值的争论也是分不开的。2019年1月4日,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9期企业会计准则动态,反映了相当一部分会计准则咨询委员对于商誉后续处理的讨论意见,认为商誉摊销相比商誉减值更加恰当。一石激起千层浪,对已经形成的商誉究竟是摊销还是减值?正当人们莫衷一是之时,财政部会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咨询委员就商誉会计处理研讨意见的说明》明确表示,“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现行要求对商誉做好相关会计处理”。财政部的一锤定音暂时平息了这次讨论所引起的风波,但却并没有消除发生在商誉减值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相反,借商誉减值为名,进行一次性财务“大洗澡”的情形反而愈演愈烈。
其实,依财政部所言,主旨应是对会计准则按现行要求审慎办事,并不是对摊销方法的简单否定,也不是对一刀切减值的肯定。早在2018年11月,证监会即明确表示,商誉每年必须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放任公司一次性就完成减值,还何谈每年都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的必要。
商誉需每年测试以反映现存商誉价值
《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准则虽然规定商誉不应摊销,同时也规定,如果报告单元商誉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内涵公允价值,应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应超过商誉的账面价值。商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将作为新的会计基础,一旦该损失计量完成,禁止确认其后的转回,不过,既然有每年都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要求,实际上也就等于对在报告单元水平上存在分别进行减值之需要的肯定。
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也都有规定,某项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由于商誉的会计处理对合并企业的净利润有着难以估量的巨大影响,对商誉采用估值测试法难免需要对主观判断的依赖,防止企业利用公允价值的贬值进行盈余管理不仅是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审计中所很容易遇到的常见性问题,无疑也已经成为当前商誉减值监管的重中之重。
商誉作为资产的一部分,同其他可辨认资产一样也拥有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的能力。减值测试时不计算商誉的公允价值而仅测试其是否减值,等于否认商誉同其他资产一样具有相同的特征,且也不可能得出商誉所真正应该发生的减值金额。只有每年所进行的减值测试能够较好地反映商誉的实际情况,才能更科学也更客观地反映现存的商誉价值。这不仅是企业的义务,更是承担评估或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责无旁贷的职责所在。
尽管就不同的企业来说并不能完全简单地排除其有可能客观存在一次性商誉减值的实际需求,但对于那些具有多重历史因素,特别是曾经有过多次并购所累积起来的“雷”,如果指望通过相对密集的“排雷”行动一次性“爆”个够,显然是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视所估计资产是否存在可收回金额酌情进行减值的原则要求的。相反,商誉如果可以每年计提摊销的话,企业在未来进行并购活动的时候应该可以比现在更谨慎,至少不会再盲目地为了用商誉装扮门面而去片面追求一些高溢价的收购或通过业绩“大洗澡”进行有预谋的业绩报表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