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典型案例提醒你,消费时当心这些坑

2021年1月5日,消费者许女士投诉福清某某门窗店。她反映于两个月前在该店订购断桥铝阳台门窗,但安装出了问题;同时还在该店购买集窄推拉门,但送上门的货物与订单不一致,要求商家全部退货退款共计24000元。

接诉后,福清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联系双方调解。经调查了解,消费者许女士向商家订购阳台铝合金门窗以及厨卫推拉门,经商家产品介绍,决定订制拥有良好气密性和水密性的断桥铝型材制作阳台铝合金门窗,按照现场样品选择高低轨式样;厨卫推拉门则选用时尚的极窄边框推拉门。双方签订订购协议。但商家安装后消费者发现商家将阳台铝合金门窗做成平轨式样,而厨卫推拉门极窄边框变成普通边框式样,与当时约定的完全不符。许女士以商家违约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共计24000元。对于消费者的指责,商家负责人承认由于自身失误弄错订单,而消费者在安装现场并未提出异议,安装后才投诉。由于产品是根据消费者家中尺寸特别订制,退货后无法再次销售,遂拒绝消费者退货退款诉求。经调解,商家按照双方约定为消费者重新制作产品,并赔偿消费者5000元,双方和解。

2021年2月,福清消委会办公室接待了一对父女。父亲薛先生接到了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催告函,告知其女儿黄某某逾期还贷,要求及时还清款项。薛先生十分纳闷,女儿何时贷款,他与妻子一无所知。经询问女儿,才知道十六岁的女儿小黄瞒着他们向健身房推荐的某金融APP贷款19800元,以支付学舞年费。薛先生夫妇认为健身房在未得到监护人允许的情况下,诱导未成年人贷款消费,要求终止健身合同,并要求商家向上海的金融公司陈述真实情况,终止贷款协议。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调查了解情况。薛先生的女儿小黄是某职高的学生,课余在外兼职打工。2020年10月,她与朋友一起到福清某健身房体验舞蹈课,免费试学两星期,感到挺满意的,于是,萌发想做舞蹈老师的想法,打算购买正式课。商家负责人查看了她的身份证,认为她才16岁,仍是未成年人,需要父母同意才能签约。小黄告诉对方,她在外兼职打工,月收入也有3000元,可以自已决定。商家为了拉拢顾客,同意与小黄签约并向其推荐全能教练班年费19800元并赠送一年课程。学费高昂,父母给的生活费加上打工收入,一次性支付仍然捉襟见肘。于是,商家建议她向某金融APP贷款,负责人告诉小黄这个金融APP是其合作伙伴,贷款可以马上到位,零利息,每月只要还贷1568元还完本金即可。小黄立即同意了,甚至未看清该金融APP的电子条款就让商家为其操作申请了贷款。

学了两个月专业舞蹈,身体很累,还了两个月贷款,经济负担很重,小黄不想再坚持下去了,她停止了舞蹈课,却在2021年1月底收到了金融公司的催款电话,她不予理睬。可是,催款电话越来越频繁,催款短信越来越急,她也越来越紧张。最终,律师事务所还是找到了小黄父母,发函要求薛先生还款。

工作人员组织商家某健身房和消费者小黄及其父母开展调解,经调解,商家承认错误,明知对方未成年,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仍诱导小黄购买年课。商家终止了与小黄的健身协议,并告知金融平台终止贷款合同。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该金融平台终止了与小黄的贷款协议,催款的铃声终于平息,小黄也松了一口气。薛先生夫妇对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感谢,表示将加强与孩子的沟通,支持孩子的学业事业。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该案例中,小黄签订舞蹈健身合同和贷款合同时16周岁,虽然在外兼职打工有收入,但每月生活费仍来自父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健身合同和贷款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有效。商家在无足够证据证明小黄订立合同时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未依法向其父母追认,而是为了营销,与其签订健身协议并诱导她向金融平台贷款,存在明显过错。金融平台在借款人输入身份信息后未审核,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放贷款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之间关于借款、利息、违约金等约定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

2021年6月16日消费者张女士携其十岁的儿子到某室内游乐场玩耍。根据商家在游乐场门外的提示,由于孩子已经十岁,需独自在游乐场内活动,家长不得陪同。张女士见场内有管理人员指挥,便放心在外。不料不久便听到自家孩子哭声,原来,场内有一处高梯大受孩子们的欢迎,许多孩子轮流乘坐滑毯从高处滑落。由于滑梯底部仍有别的孩子未及时避开,张女士的儿子在快速滑落时,直接冲到滑梯底下和其他孩子撞在一起,导致右手骨折。事故发生后,商场方虽答应赔偿医药费,但一直拖延,且拒绝赔付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张女士无奈,只好向福清市消委会求助。

经工作人员调查,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孩子确实是在该室内游乐场内玩耍时受伤。消费者携带孩子治疗,共支付拍片、打石膏等医药费998元。由于孩子右手受伤,无法做作业,学业耽搁三个月之久,给张女士一家造成极大困扰。张女士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共计5000元。商家负责人表示并非不承担责任,但孩子在现场玩耍时未听从管理人员指挥,在其他孩子未避开时提前从高梯滑落导致事故发生,要求商场承担全部责任不合理。而张女士认为现场管理人员只有一名,本来还有一名管理人员在滑梯底下指挥孩子们,当时却不知去向,商场应为管理缺失负全责。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商场赔偿张女士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000元,双方和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该案中,商家经营室内游乐场,应对玩耍的儿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保障游乐设施的性能安全,且应在现场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事故发生当天,场内玩耍孩子众多,更应提高警惕,加强安全管理。

2021年6月30日,消费者张女士来电投诉一家名为某某日式美肌的美容店内诱导消费,不诚信经营,要求退货退款。

【调解过程及结果】

消费者张女士反映其接到宣传单到商家经营场所体验价格为198元的私处保养。一位自称老师的工作人员热情向消费者推销一款具有养宫暖宫功效的子宫艾炙产品,未事先经过消费者同意,直接打开产品包装,展示产品情况,并说明该产品需要3980元,之后又表示需要购买4000多元的产品搭配使用效果更佳,只需一次支付8000元即可拥有全套美容产品和护理服务,见消费者犹豫,便为其申请优惠价格。在导购员的重重营销压力下,消费者无奈购买了该产品套装,并当场使用了一支试剂。张女士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便到网上商城进行查询,发现同款产品网购价格只有八百多元,消费者认为商家不诚信经营,要求合理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起投诉中,商家以低价体验为名,吸引消费者下单,实际却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重重诱导消费者加价升级,甚至限制、误导消费者作出非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2021年7月26日,消费者蔡先生向福清市消委会反映,在福清市某全屋订制店订制板材,总额130000元,安装后发现色差明显,要求商家赔偿遭拒。

工作人员认为,在本次消费纠纷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失。商家提供商品,应在订购合同中明确标明板材色号规格,并在发货前对型号、颜色、质量等仔细核验,对于有明显差异的商品要及时与厂家沟通并明确告知消费者。蔡先生在收到商品时应及时验明,在安装前发现色差明显应及时与商家沟通。因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工作人员依法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为消费者免除尾款5000元并支付赔偿款8000元,以现场转账的方式交付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该案中,商家与消费者签订订购协议时,是以实物样品的方式表明质量状况,未向消费者展示色卡,确认样品的色号。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对商家展示的样板产生质疑,认为与其订购时选中的样板不一致,商家解释是光照原因造成,实际上是同一块样板,但无证据支持。而消费者现场拍摄的视频由于光照、拍摄角度的影响,也无法证明其选中的样板与商家展示的样板不一致。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积极调解,双方意识到自身的疏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8月10日消费者林女士来电反映在福清市音西街道某某衣柜店订制橱柜,商家承诺使用奥地利进口的某知名品牌板材制作,但到货后实物与样品不符。消费者质疑该板材是否正品,与商家交涉,遭到商家无理拒绝,请求调解。

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消费者。消费者林女士告知工作人员,她在该店订制某某品牌鞋柜时,导购员向其推荐店里陈列的橱柜样品,说明该橱柜是使用来自奥地利的进口板制造。消费者查询百度,对该品牌板材较认可,于是订购了与样品同款的橱柜。但商家运货上门时,消费者发现板材外包装简陋,无厂名厂址、产品规格,且包装纸皮内侧显示的产品型号与其订购单上的不符,于是质疑商家欺诈,使用假冒进口板材,拒绝商家安装。商家态度强硬,强调消费者家中板材就是奥地利进口的某知名品牌,并未欺诈消费者,但拒绝出具相关证明。

为了弄清消费者家中板材是否是进口板,工作人员根据商家提供的进货单、供货商资质证明,联系该品牌板厂家授权福建地区加工厂工作人员上门初步鉴定。经厂家代表初步鉴定,消费者家中板材确系其代理的品牌,并非假冒伪劣产品。对于消费者质疑产品包装问题,厂家解释由于加工厂代理加工多种品牌,因此未在包装上标明厂名厂址等信息。至于消费者提及的标签与板材不对版问题,厂家解释是由于管理失误造成。经过厂家代表、商家与消费者的沟通,双方和解。针对林女士另外提出的某某品牌鞋柜门缝过大等问题,经过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有问题的五块板材,消费者无异议。双方和解。

2021年9月7日消费者何先生向福清市消委会投诉某净水设备经营部由于安装工人操作失误导致家中净化水接口处水管脱落漏水破坏刚装修好的高档地板木,要求赔偿损失遭拒。

何先生向消委会工作人员讲述他遭遇的“闹心事”。2021年1月,出差一个月的他回家准备过年。他居住的是一幢小区里的别墅,年前刚装修好,还未入住,准备过年接待亲朋好友。刚入家门,竟被眼前的情况惊呆了。二楼“水漫金山”,水沿着楼梯往一楼渗漏,二楼地板全部被泡,墙纸受潮发霉,一片狼籍。他赶紧叫来物业公司,经排查,问题出在一根2分管上。这根2分管衔接二楼小厨房的直饮水水龙头与小区的净化水专用管。出事现场,这根衔接管已从净化水专用管上脱落,直饮水还在“汨汨”地流着。何先生立即找来入驻小区的某净水设备经营部负责人到现场确认,安排评估公司对装修损失进行估算,由于何先生采用高档装修方案,仅被浸泡毁损的一百平方实木地板市值就高达16万元,何先生自己承担更换墙纸费用,要求该净水设备经营部赔偿木地板损失,商家却表示只能补偿一千元。

福清市消委会接诉后,安排双方进行调解,商家称出问题的2分管和相连接的水龙头是消费者自行购买,是2分管质量问题导致其脱落爆水,并非商家责任,双方各执已见,调解陷入僵局。

为了查清原因,福清市消委会联合福清市建材行业协会,到消费者家中实地查看。经调查,消费者所住小区属于人群比较聚集入住率比较高的小区,小区业主家中厨房均铺设净水专用管道。小区物业与某净水设备经营部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由该净水设备经营部提供直饮水设备,利用超滤或反渗透原理净化自来水使其达到直饮标准,业主持卡充值,每升0.4元。2020年底,何先生家申请开通净水,由商家派遣师傅上门安装,安装当日调试正常,何先生随后出门谈生意,该幢别墅一直空置,一个月后,何先生回到别墅才发现出事了。

工作人员现场查看二楼小厨房,发现2分管管体完好,管口垂落,与净化水管断开,为何这根衔接管在直饮水开通不久就脱落呢?市建材行业协会的代表认为净化水出口直接使用2分管衔接不妥,2分管管径8MM,承受水压有限,在水压超出限值时,存在水管被冲落的风险,应安装减压阀或使用管径为15MM的4分管和对应的4分龙头更妥当。工作人员查看了一楼的厨房,发现一楼厨房使用的是4分管和配套的4分龙头,为何二楼安装的是2分管和2分龙头呢?据业主回忆,一楼厨房用的是师傅带上门的水龙头和水管,安装二楼厨房时,何先生丈人提出家中还有一个水龙头,问师傅能否使用。师傅说最好使用公司配好的水龙头,如果业主坚持要用自家的也可以,只是业主家的水龙头适合口径较小的2分管,于是业主家人到外买来了一根2分管让师傅安装。消费者表示如果师傅现场告知家里的龙头不能使用,可能产生爆水的后果,那他们就不会坚持使用。但商家代表辩称当时师傅发现业主家水龙头是2分龙头,已经提醒了业主按公司规定,必须使用公司的水管和配套龙头,但业主坚持已见,师傅只得按照业主意愿安装。因履行告知责任,所以不必承担责任。

由于商家无法举证安装师傅已履行告知责任,市消委会参考建材行业协会的专业意见,多次对商家从经营者责任、品牌信誉、职业道德各方面进行循循善诱的约谈,最终商家向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安装师傅出于好心,为业主省钱,未坚持原则导致事故,公司已对其进行处罚,公司愿承担责任。但业主坚持自备配件,且出事当时未及时发现,长时间不住在家里,身为业主疏于对自身财产的管理,从而扩大损失,何先生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向消费者赔偿损失6万元并补偿直饮水4万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由于开通直饮水对出水管有技术要求,安装师傅应提示消费者,应采用公司提供的4分管和配套的龙头,在符合安装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安装。如果消费者自购2分管和配套的龙头,应向业主说明隐患,如果业主仍坚持使用,应在售后服务单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由业主签字确认。由于本案中的安装师傅只是口头提示,且模棱两可,给业主造成可用自家配件的错觉,且无法提供书面证明,因此不应以事先告知消费者为由撇清责任。商家由于管理漏洞,疏于技术培训和制度约束,使现场安装工人未坚持原则导致事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应对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依法赔偿并吸取教训,完善内部管理,严格操作流程,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0月2日,消费者林先生投诉福清市某某餐厅只提供收费的一次性餐具,却不提供可循环使用餐具,要求部门重视,督促商家整改。

消委会工作人员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经商家负责人确认,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该餐厅提供一次性餐具,包括一次性筷子、碗具和盘,收费2元。服务员未主动告知餐具是否收费及具体收费标准。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道歉并承诺整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证其食品原料、制作加工过程、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与工具、餐具、饮具等符合规定的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信息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021年12月2日消费者倪先生投诉福清某衣柜订制店,反映商家拖延工期,全屋订制尺寸弄错导致皮床无法安放,要求退款。

福清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及时展开调查处理工作,核实以下情况:消费者倪先生于2021年6月20日与被诉方签订全屋订制协议,购买商家推出的“29800元十件套”套餐,包括“某某”品牌三人位沙发、茶几、餐桌、餐椅、主卧衣柜、意式多纳真皮床、乳胶床垫等十件家具。协议约定于2021年9月20日完工。设计师上门测量尺寸时曾建议消费者调整皮床摆放位置,在消费者坚持己见的情况下并未告知消费者存在皮床过长可能导致卧室门无法关上的风险。消费者按照协议约定缴纳全款,然而商家一再拖延供货,在消费者一再催促下,于2021年11月初通知消费者到货安装。但在安装现场,双方发现订制的皮床过长挡住室内门。商家表示可以为消费者更换床,但提供的三种“某某”品牌木床,消费者均不满意。倪先生在其他商场选中一张材料款式相类拟的真皮床,价格6000元,于是要求商家退还6000元,但商家只同意退款2500元,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工作人员通过电商网络询价、向某品牌总部咨询等途迳,锁定被诉商品的市场价范围,通过专业性的现场调解,使商家意识到拖延供货以及测量失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购买消费者选中的真皮床替代原真皮床,消费者自行承担1000元,其余价款由商家承担,双方和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案中,商家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却拖延工期,并由于测量失误导致消费者订制的家具无法正常使用,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应承担违约责任和退款义务。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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